2013注册会计师每过1科考生参加继续教育可抵24学分
2013 年8月27日,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与今年4月份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一致,通知明确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注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广大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考生可关注。以下为正文内容: h3MdQlJ& 财会〔2013〕1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IdM|4$\1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r&u1-%%9[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BhL%)} 财政部
2013 年8月27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m
eF7[>!U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c2E /-n4K@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d$$ 8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Nnhnr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bxXp
w&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Hg#tSE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PYPlSQ*V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T\6Qr$t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k[Em~>m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46?z*~*G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XcJ5K
Tn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UR$VL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omfX2Oa2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
,Q&]>~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odP<S.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fb%?n{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8FsQLeOE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ndSu-8?L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1$*8F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f|> rp[Gk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g\aO::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HSruue8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cdICWy(F3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xQ9t1b|{e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
ZD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N_%@_$3G]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Ws2q/[\oz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m 5\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L$ T2 bul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c &c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v
1$Lp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nH3nn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d?oXz| ;H(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z o GwB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OTy!Q,0$.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L?EM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OpGD5jZ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IOHWb&N6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rJ/HIda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0akJv^^D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eD*764tG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g~<[;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