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会计师每过1科考生参加继续教育可抵24学分
2013 年8月27日,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与今年4月份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一致,通知明确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注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广大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考生可关注。以下为正文内容: ?%]?#4bkc 财会〔2013〕1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Cbq|<p# #o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R
[*7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mi>CHa+$ 财政部
2013 年8月27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Fb^Ae6/i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x392uS$#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Bt?
.8H6Y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g:&V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