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会计师每过1科考生参加继续教育可抵24学分
2013 年8月27日,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与今年4月份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一致,通知明确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注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广大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考生可关注。以下为正文内容: vEI{AmogRx 财会〔2013〕1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l,o'J%<%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gXI-{R7Me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F<0e^* 财政部
2013 年8月27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y]Nk^ga:U6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3wfcGQn|sD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4. R(`#f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LuySa2,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kN/YnY*J<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9n(68|^$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j
sPavY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6Amt75RY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r|l?2 eO~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1o&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