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特点
^]sb=Amw 1、
注册会计师审计含义
DKf(igw 审计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即通过客观地获取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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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 2、审计意见作用(结论)
f-18nF7{ 1)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一种保证服务,这种保证服务是通过提高
财务信息的可信度,降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风险来体现的。
x3i}IC 2)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或可信度。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mXC,<] 1、违约: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
Y\9}LgIvr 2、普通过失: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h^g0|p5 3、重大过失: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Xf4~e(O 4、欺诈: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Wk;D& 5、“不实报告”的定义
1)k+v17]f5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
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iq>]-=< 6、利害关系人的含义
!JXiTI!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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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7、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u"&?u+1j 8、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fC~G~ 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遵循了执业准则的要求作为判断其有无故意和过失的重要依据;
B>nj{W<o 2.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
t,r]22I,` 3.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
=.z;:0]'n 9、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m%6VwV7U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A'#d:lOA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fHd[8{;P: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fA><W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OTF/Pu$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TeV= (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K|(O^nw 10、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具体情形包括:
p{5m5x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sQ`G'<!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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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2 {?]W/&fS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f|,Kh1{e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T*$4KGV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l-;7d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Y'iI_cg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yMWh#[phH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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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qqgEZ1!Y 11、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l$&~(YE f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qt}M&=}8Q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8;?4rrS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vy fhw4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A?9U}V#^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第三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GqHW.s5 1、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
%_W4\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2)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DURWE,W> 2、可以披露客户涉密信息的情形
|^l_F1+w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mcQL>7ts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l(NQk> w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fz^j3'!\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W=x^$a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u0L-xC$L 3.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Z4b;W[Y (1)对已执行的非鉴证业务,由未参与该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gl+d0<Rzw (2)对已执行的鉴证业务,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J[<Zy^"Y; (3)向客户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w*6b%h%ww (4)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
{|u"I@M*O (5)与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范围;
uj6'T Sl (6)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Mq$K[]F (7)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合伙人的高级员工。
E<\$3G-do 4、接受客户关系的原则
qf(mJlU (1)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
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5(H%Ia (2)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
~bZ=]i (3)客户是否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
第四章 审计工作对独立性的要求
j4owo#OB- 1. 对网络事务所的判断
I5M\PK/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Z*1`, (1)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WrGA7&!+ (2)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sKyvPtG (3)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M,fL(b;2 (4)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K.H09Y (5)使用同一品牌;
l?*DGW(t{ (6)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a%r!55. 2.对关联实体的判断
lfj5?y 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96^aI1: 1.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并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
y`va6 %u{ 2.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w5 . ^meU 3.受到客户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6=;:[ 4.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重要;
W,@F!8 5.与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姐妹实体”),并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UkK$wP5 3.考虑审计业务期间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B4b'0p 审计业务期间是指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
zz*PAYl. 对于连续审计,审计业务期间的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二者时间孰晚为准
AU\=n,K7 4.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情形:
Bg]VaTm[=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itzUq,T 2.当一个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fQhQ 3.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Y/A]N86, 4.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OV]xo8a; 5.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M )ET1ZM 1.从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担保
%NQ%6B (1)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担保
:C_/K(Rkl 会计师事务所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获得担保,如果该贷款或担保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的,应当判断该贷款是否对审计客户或事务所具有重大影响,如果影响重大,事务所需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降低不利影响。
zufphS| (2)禁止从非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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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JU 2.禁止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6RbDc*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因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降低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w80X~ 3.在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LWM<[8wJ4 (1)会计师事务所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如果账户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则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f[Ek5/-0 (2)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不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因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降低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B{qPrmI 6.商业关系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Z^V;B _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即配偶、父母或子女)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些商业关系主要包括:
n 0=]C%wr (1)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共同开办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
~5HT_B U= (2)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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