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票据法 X&h?1lMJ /
票据法在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中它所占的分值是10%左右。 IuA4eDr^Y%
本讲解主要以票样及图示作为我们的主要讲课方式。 s: iBl/N}
票据:指的就是债权证明。 LwTdmR
三种常用票据:支票、汇票、本票。 "shX~zd5
一、转账支票 +FAxqCkA
1)转账支票 O} (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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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图: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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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的流转过程(图示) :R3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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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v'Aub
知识点:出票人、开户、购买支票(获得支取密码)、流转程序 >56fa6=3@
空头:付款人的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于支付票面的金额。 CrSBN~
资金结算规则:下午4:00以后入收款人帐。 mIp> ~
代垫款:本例农行代垫。 Lb?q5_
2)背书转让 |@d}O8
图示(2)转账支票背面 +IW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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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图(接前面例子) /I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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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背书人、被背书人、前手、后手、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再追索权。 O*bzp-6\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Ke3~o"IQ
(谁是票据最后的当事人就是此票据的持票人。) Ihr[44#
例如:以甲为例,其前手为B、A,其后手为乙、丁。 $CJf 0[|
追索权:通知前手(三天),通知后6个月的有效期(支付票面金额、按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证明和发通知书费用) N{ $?u
再追索权:3个月有效期 %W$b2N{l
3)回头背书: ;MK|l,aIQ
简图:接上面例(出票人成为持票人) xWq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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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票人成为持票人时,这张票据上所有的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都解除。 sa _J6~
简图:接上面例(背书人成为持票人) T8)X?>C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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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背书人(债务人)成为持票人时,债务人之后签章的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都解除。 fI2y(p{?
二、背书 n%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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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图:接上面例子 1RX-`"^+
1.背书的不连续 r%WHY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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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形式不连续但实质连续,但应附有关法律证明(依法举证)继承、赠与、合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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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瑕疵 7E#h(bt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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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债务人以合法的理由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Qds:*]vGS
以此例来说:持票人(丁)追索到债务人(B),同时B对甲有抗辨权,但债务人(B)不能以其对直接后手(甲)的抗辩事由来对抗现在的持票人(丁)。 K"|~D0Qgo
3.背书连续: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GGtvm
简图:接上例 jUl_T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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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背书的连续: `HnZ{PKf
教材P465。简图(出票人为A) rBU)@I p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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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背书(禁止转让,不得转让),若转让后再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法律不支持。 =hd0Ui>x
不得转让体现了票据的特性:文义性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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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按照文字的意思表示来享有票据的权利、承担票据的责任。 CB,2BTtRE
1)背书人记载 I<,~>'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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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丁可以向除了B之外的其他前手追索(包括出票人A)。 =S6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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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票人记载 Gc*=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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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丁可以向除了出票人A之外的其他前手追索。 EYZ&%.Sy5
三、保证 GVu[X?q@|
合同法相关内容 c`hENPhW
简图: bA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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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分为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票据法上规定只有连带责任保证) w1(5,~OB
1)一般责任保证 f*88k='\W
一般责任保证: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未能清偿部分,向保证人继续要求清偿。 %X^qWKix}m
简图: ]d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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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责任保证 E(_k#X
简图: ;I80<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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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抵押、质押区别: (x@J@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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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简图: yi Xb<g+B
Q为甲向乙作保证 ?~T(Cue>
(需要标明:1、为甲作保证;2.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3.签章) 1Z;c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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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性:要求具备的形式或方式。 Y,yU460T8
保证人Q如果没有写保证日期(法律对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就重不就轻)则要按出票日进行保证。 0H.bRk/P+
保证人Q如果没有写为谁作保证,法律则规定视为对出票人作保证。 AZ^>osr
保证人Q可以行使与甲(被保证人)相同的抗辩权。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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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乙之间存在100万的债权债务,但是乙给甲的货物数量严重不足。甲可以对乙进行抗辩。保证人Q可以行使与甲相同的抗辩权。 \Zhk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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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简图): Z%LS{o~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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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票据只能变现80万,剩余部分10万,丁应向债务人W要求偿还。 tJQZRZViu
如果票据到期日早于合同履行期,丁可以先提示付款,之后将所得金额提存。 Qm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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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行为能力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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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16周岁以上能以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基本生活需要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gUH
在票据上签章要求签章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该签章无效,但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法律效力 m@*aA}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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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甲签章无效。(票据的独立性) 'rFLG+W
但是,甲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并不代表无责任。 0)\(y
在公平的原则上兼顾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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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bA$ElKT
1.票据的伪造 :SO4@JT{W
票据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nRw.82eK.
票据变造:无权更改票据的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8'z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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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海尔集团)是被张某伪造签章 7<(U`9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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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7xfLS8Vo
甲: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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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如果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n ~ &ssFC
2.票据的变造 K.&6c,P]
票据变造:无权更改票据的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WG\
例:(1)如果票据签发金额是20万元,到甲的时候将其变造为200万元,则甲要承担票据责任,如果给其他当事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同时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