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01-01】 第一章 总 则 O{=@c96rl
第一条 {.r9l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8|joj>G=
第二条 VQpwHzh
本准则所称期初余额,是指首次接受委托时,所审计会计期间期初已存在的余额。它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前期交易、事项及其会计处理的结果。 /? Bu^KX
本准则所称首次接受委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w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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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Ecx>f4nX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qnw8#!%I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 &lB>G[t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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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合理运用专业判断,以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范围。 r#^uY:T%
第六条 qvRs1yr?q
注册会计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一般无需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但应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充分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所审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a,[NcdG
第七条 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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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应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cUU"*bA#
第三章 审 计 程 序 \}7xgQ>oV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 (一) 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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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或漏报; (二) ,L8(Vo`-
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已恰当地重新表述; (三) 8|rlP
上期遵循了恰当的会计政策,并与本期一致。 M =GF@C;b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上期选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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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期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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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及在本期会计报表中被错报、漏报的风险; (四) 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l/bZE.GJ
第十条 <;NxmO<%\
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但应当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2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