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01-01】 第一章 总 则 o<`Mvw@Z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 N?TXPY
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QEV6S]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 民共 `+[Ct08
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s4/4o_[W
第三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_8Cw_
(一) 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FCnOvF65
(二) 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并广泛使用 @9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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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B@!
(三) 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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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系统; dE~]%fUFy-
(四) 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 bf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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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 7v3'JG1r-
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S=B?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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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主要风险: $(/=Wn
(一) 信用风险; AI0YK"c?
(二) 国家和转移风险; ]-h;gN
(三) 市场风险; .R'<v^H
(四) 利率风险; CT,P Q
(五) 流动性风险; Oo^kV:.)
(六) 操作风险; (Ild>_Tdb`
(七) 法律风险; Ut.%=o;&[
(八) 声誉风险。 ix2V?\
第五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_ p%=RIR
,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DSjEoWj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yuIy?K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 OSreS5bg
及独立性,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C+o1.#]JM
第七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5My4a9
(一) 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E><$sN6
(二) 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nSY3=Edx=
(三) 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3L}eFg,d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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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czNi)4x
第三章 审 计 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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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制定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以下主要情况: Buc{dcL/
(一) 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w5fVug/;P
(二) 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2@@8;
(三) 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r\u,l^
(四) 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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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t5O '7x
(六) 风险及管理策略; s0r::yO
(七) 相关内部控制;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