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5-01-01】 第一章 总 则 z9HQFRbo[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 e%bERds
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CX':nai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 民共 %~p_bKd~
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EF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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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RU"w|Qu>pM
(一) 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O5;w
(二) 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并广泛使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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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S$+ v? Y`)
(三) 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 P+}qaup
会计系统; CI{]o&Tf
(四) 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 `8FC&%X_
(五) 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 A</[Q>8
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8.pz?{**T
第四条 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主要风险: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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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用风险; k|A!5A2
(二) 国家和转移风险; hQL9 Zl~
(三) 市场风险; %\~;I73
(四) 利率风险; +crAkb}i
(五) 流动性风险; }0 <x4|=
(六) 操作风险; A^ ,(Vyd
(七) 法律风险; Z$zUy|s[
(八) 声誉风险。 ,x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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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l7s=b4}c
,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c+a f=ac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3]N}k|lb%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 <;=Y4$y[
及独立性,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VdeK~#k
第七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k?Dp[
(一) 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kw4":{]
(二) 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t D-kzN
(三) 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o B6"D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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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s=%HT fw
第三章 审 计 计 划 pK'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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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制定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以下主要情况: 3~cOQ%#]4
(一) 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xTbt4J
(二) 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vaCZ
(三) 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3$Is==>7
(四) 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h.?[1hT4R
(五) 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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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风险及管理策略; HO@T2t[
(七) 相关内部控制; 2#(7,o}Y5
(八)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h5f>'lz
(九) 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8fe"#^"s R
(十) 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3/_!;v
(十一) 重大诉讼。 vj^UF(X
第十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以下资料: VBH[aIW
(一) 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b8]o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