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10-18】 各会计师事务所: oth=#hfU^
为帮助事务所顺利完成清产核资中对损失的认定工作,规避执业风险,针对此次损失认定专项审计的特点,市注协组织行业内有关专家就事务所出具的“损失认定专项审计报告”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与市国资委进行了沟通,现将研究后的审计报告格式印发给各所,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V^p XbDRl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w259':
2004年10月18日 (@u"
×××××公司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报告 |Q~5TL>b
目 录 Q%RI;;YyA
序号 内容 页次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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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专项审计报告 ,Z]4`9c
二、 申报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认定表 /SYzo4(
三、 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 ,HO@bCK
四、 损失挂帐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 []eZO_o6j
五、 损失挂帐的证明材料 另行装订 GI*2*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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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损 失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ZQR@~G
专审字 第 号 `wLa.G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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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申报的以2004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损失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和清产核资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所申报的资产损失发表审计意见。 v/DWy(CC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检查支持各项资产损失金额和披露的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这些损失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查核实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现将资产损失审查核实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 +QVe -
一、 清产损失认定的依据 `BZX\LPHm
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Aq$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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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4]80号) E?P:!V=_
3、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清办 [2004]1号); wrt^0n'r)c
4、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津清办 [2004]3号); %Nm69j-5%
5、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津清办[2004]4号); ~f>km|Q{u
6、天津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津清办[2004]7号); < {dV=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2003年9月13日 国资评价[2003]73号);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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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2003年9月18日 国资评价[2003]78号); 'uA$$~1
二、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情况 6P*2Kg`
(一)本次资产损失认定,贵公司申报处理的资产损失 元,其中: 5;-?qcb^w
(按科目列示) ~w9ZSSb4
(二)本所审核确认情况 :Qr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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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们审核确认的贵公司资产损失 元,其中: 0xg6
(按科目列示);。 .EQ1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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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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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适用范围 rn8t<=ptH3
本报告仅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贵公司主管部门审查资产损失情况使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专项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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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cH%#qE3
中国 天津 中国注册会计师: %phv <AW
年 月 日 LK[%}2me
申报资产损失项目审核说明 G_a//[p
序号: kUG3_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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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CFTOe\q
申报单位: gkyv[
申报项目名称: Tb6c]?'U
证据索引号: 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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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损失金额: 元 %@Ty,d:;=
项目情况简介: -=D6[DjU<
关键证据: l6EDl0~r
审核意见: %@d~)f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该项目的损失金额为 元可以确认。 U$(AZ|0
(注:按每笔损失填写) PH}^RR{H[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q9&d24|
编号: 7EAkY`Op
申报单位: )FrXD3p
项目: PjkJsH
申报损失金额: 元 ,HQaS9vBQ
事项描述: Q@lJ|
鉴证依据: F$Q@UVA
鉴证意见: [!E8 C9Q#!
根据以上资料我们认为,贵公司申报的上述 元,可认定为损失。 <ZM8*bqi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a_0G4@=T
中国注册会计师 ES#K'Lf
二〇〇四年 月 日 )0:@T)G
(作为审核说明的依据,与其他证据一起装订) <v)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