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4-12-17】 〖文号〗 Acb %)Y
〖发文单位〗 gZ {
〖发布日期〗 D#X&gE
津财会〔2004〕29号 s>ZlW:jY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n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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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7 LlbE]_Z!U%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_2<d6@}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市《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特提出补充通知如下,请在实际工作中一并执行。 B)&z% +
一、 小企业要全面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Dwah_ p8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小企业要全面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小企业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合并报表的集团公司,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其内部的小企业也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不能再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LpFK0rw
二、小企业要积极主动做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 0}$R4<"{Y>
小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严格要求并积极支持本企业会计人员学习掌握《小企业会计制度》,督促本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小企业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和方法,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2;c@ uj
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 Mbtk:GuY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当前的一项主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培训《小企业会计制度》,确保本系统、本地区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的各项规定和方法,指导本系统、本地区的小企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各区县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以《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小企业,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中介机构在2004年小企业年度审计工作中,要主动帮助小企业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在2005年小企业年度审计工作中,要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Q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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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小企业数量众多,在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与实施,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也是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W)u9VbPk[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财政、税务部门在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dPRw2>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 /~e&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6TNVlY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qB3=wFI
2、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 F^7qr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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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4]15号 nD{{/_"'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PtOYlZTe?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zUJPINDb
一、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 8?t}S2n2
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G 2FD'Sf
二、加强对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x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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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督促小企业依法建账,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核算盈亏,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小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sW@_q8lG
三、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UZm4=T
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会计法》赋予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小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w?M` gl8r
四、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 h.aXW]]}(P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本地区内形成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氛围。各地财政部门在实施本地区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时,应当将其纳入继续教育内容,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 ]h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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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采用必要的方式,要求会计中介机构了解和熟悉《小企业会计制度》,使其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过程中,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JE[J}-2
五、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E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地区小企业的贯彻实施。认真监督小企业依法建账和会计核算情况,促进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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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 |`@7G`x
财会[2004]16号 e|.a%,Dc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6]_ 6xO
为做好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HY.m+T
附件: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3>k?-%"
为了促进小企业严格遵循《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自原《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WI\h@qSB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7iH%1f
小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之初,应当按照新制度中有关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标准全面清查资产和负债。对于清查出的损失,经企业管理当局批准(如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坏账准备”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之初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I<$m%
上述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损失,属于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的小企业,还应按可冲减的盈余公积相应冲减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应按照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可用盈余公积弥补损失的部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kC0^2./p
结转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应无余额,清查出的损失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中反映。 ^xF-IA#ZeB
二、账目调整 =b#,OXQ
小企业应在上述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将有关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 NE-c[|rq
(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e1 P(-V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预付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付账款”科目,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小企业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资金,如原已记入投资等相关科目的,应将其金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科目。 ROr| <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股息”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进行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原制度没有设置该科目而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调账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中相关金额转入新设置的“应收股息”科目,也可继续沿用“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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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B pC
(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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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制度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小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时预计的短期投资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5`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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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坏账准备”科目 Cq<k(TKAX
新制度设置了“坏账准备”科目,但与原制度相比,核算方法有所变化。小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时预计的坏账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调账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坏账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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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科目 5OHF=wh
新制度设置了“材料”科目,将原制度中“原材料”、“包装物”和“自制半成品”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合并。调账时,应将“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科目,也可继续沿用“原材料”、“包装物”、“自制半成品”科目进行核算。 $R/@%U)-o
(五)“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78FK{Cr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资”科目,以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运抵验收入库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可另行设置“物资采购”及“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进行核算。调账时,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应将“材料采购”科目中已运抵验收入库的部分转入“材料”科目,将已支付货款但尚未运抵验收入库的部分转入“在途物资”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小企业,应将“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物资采购”科目,也可继续沿用“材料采购”科目进行核算;“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vN`JP`IBx
(六)“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v^1n.l %E
新制度设置了“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科目,小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自行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委托加工材料”、“产成品”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小企业也可继续沿用“委托加工材料”、“产成品”科目进行核算。 _SQ0`=+
(七)“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F!ra$5u
原制度没有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小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时预计的存货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处理。 IFF3gh42.
(八)“待摊费用”科目 _l&.<nz
新制度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待摊费用”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部分以外,小企业应将“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pL{:8Ed
对于原已记入“待摊费用”科目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j79$/ Ol
(九)“长期投资”科目 >twog}%
新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科目,而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调账时,小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e2MjV8Bs
(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和“无形资产”科目 o\:vxj+%*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 JKd&p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原制度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金额是因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等原因产生,应将其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如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金额是因出售固定资产转入,应将该部分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jbT+hhM
(十一)“在建工程”科目 _qq>-{-Ym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调账时,小企业应对“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在建工程的部分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将属于工程物资的部分转入新设置的“工程物资”科目。 ^97\TmzP{
(十二)“递延资产”科目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