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11】 津注协[2012] 59 号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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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8L%M<JRg~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124号)及《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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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iq?l#}]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贯彻落实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 n~tqO!q
二、检查的重点对象 fb.J$fX
2012年检查重点对象为业务收费违反收费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事务所、新批准设立或新近合并的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受到投诉举报较多且反映问题严重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签署报告较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接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以前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较多需进行复查的事务所。其中,有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事务所作为突出检查重点。 Ln.9|9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我会所属会计师事务所89家。扣除证券期货资格事务所以及在津设立的证券期货事务所分所,属于我会检查范围的事务所为74家。为避免重复检查,2012年我会拟对15家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占应查事务所的20%。 \m4T3fy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TOsRvxR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o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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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系统风险检查程序,重点保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通过对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十要素的检查,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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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检查组将全面了解事务所层面和业务项目层面的质量控制,评价事务所是否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设计质量控制体系,通过对质量控制体系各要素的检查,客观评判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的适当性,并通过询问和抽查测试等程序评价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有效。 lWWP03er!
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检查组将重点关注事务所领导层对业务质量的重视程度,关注事务所质量控制责任的划分与承担,关注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经理参与审计项目的具体程度,关注事务所处理自身与客户之间、项目组成员之间以及项目组成员与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意见分歧的实际情况。此外,检查组还将特别关注事务所是否制定并有效实施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尤其将重点关注事务所是否存在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的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以及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是否存在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商业贿赂、或有收费等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l$P&jSF3
对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检查组将重点关注其总所与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统一情况,尤其是总所与分所是否实施了统一的质量控制制度,总所对分所的业务质量监控是否有效,是否建立了适当的监控机制,以确保业务质量监控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