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03-17】 m ?LOd9
各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 y~;Kf0~
2006年1月26日,我会接举报: 注册会计师刘维芝冒用他所名义承揽业务、出具报告。经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HJM- ;C](
注册会计师刘维芝原在天津渤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于2005年12月31日由该所转出至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 O']-<E`1k
注册会计师刘维芝在相应关系转出后,以天津渤海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于2006年1月17日和2006年1月20日出具了两份验资报告。上述两份报告签字注师为刘维芝,于某某(实际仅为刘维芝在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人所签),所盖公章是刘维芝在调出渤海会计师事务所时由于内部股东纠纷强行携出(刘维芝是渤海所原合伙人),但此公章已于2005年12月13日被渤海所登报声明作废,且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N3i}>Q)B
对刘维芝违法出具的两份验资报告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自律委员会的意见将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NQ2Vr]5
注册会计师刘维芝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 经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年3月13日召开的行业自律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给予注册会计师刘维芝社会公开谴责的处罚。 N}Z"$4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J7 ;b<}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