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3-14】 津注协〔2012〕4号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曾就注册管理中涉及到的有关注册、转所、转退股以及年检等工作,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对于加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通过实践收到了较好效果。 随着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不断发展,我们发现在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进行规范,可能将对整个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隐患。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对有关规定进行重申或明确,以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日常的相关工作中能够贯彻执行。我们将依然会本着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履行职能,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行业同仁遵守法规,践行章程,实事求是,为创造和谐社会、营造和谐行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做出我们共同的贡献。 >^ 1S26
一、关于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工作 w 4gZ:fR=
(一)关于申请注册的人事档案证明方面 z00:59M4
1.在职人员申请注册,须提供天津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存档人员一览表”原件及相关证明; 2.离、退休人员申请注册,之前在行政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应出具离退、休证件; 属于提前退休、内部退休、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待业等情况,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出具市、区级人大、组织人事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打印、盖章);企业人员应出具市、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关于对内退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文件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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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提供虚假证明的相关处理 在申报注册过程中,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事务所内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申请,予以通报批评;注册会计师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申请人自身提供虚假证明的,撤销注册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FG36,6N%2j
二、关于注册会计师的转所、转会方面 cz~FWk
(一)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原则上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符合转入“协会代管”情况的注册会计师,由本人向协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ok_{8z\#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的有关事项 fQA)r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转出所意见”栏和“转入所意见”栏必须由主任会计师本人署名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否则我会将不予授理。 上报转所申请时应具备的材料: oK1[_ko|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C>;8`6_!gU
(2)注册会计师证书; iiDk k
(3)与转入所签订的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劳动合同书”(离退休人员可提供内部聘任合同); fJlN'F7
(4)我会视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H+&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