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21】 4|*H0}HOm
津注协〔2009〕71 号各位非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WxGgi
第一章 总 则 '1[}PmhD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NX^%a1D!
第二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天津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 q1Vh]d
第二章 登 记 %{*}KsS`p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T=|oZ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LB|FVNW/S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5sD\4 g)HK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申请入会者,需经过相关测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