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2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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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注协〔2009〕71 号各位非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8Y7Q+p|O
第一章 总 则 [c|]f_ZdK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ikvWh<=>H
第二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天津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 5jgR4a*_v
第二章 登 记 VYk!k3qS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rcC<Zat,|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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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a+Kj1ix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申请入会者,需经过相关测试。 xY^%&n
第四条 申请程序 2bkX}FWd;
(一)申请人向市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t_$2CRG#
(二)市注协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再报中注协进行复核。 /! "|_W|n
(三)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市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市注协网站上公告。 qfMo7e@6*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Q/TlO t5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3nYbWBy]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m0;CH/D0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rFj-kojg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SfaQvstN
(五)因本办法第九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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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中注协或市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g|vNhq0|i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市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G2Qlt@.T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UVd 7 JGR
(一)本人向市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二); :<bB?N(
(二)转出时市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YhB8W9 P
(三)转入时市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noml8o
(一)本人向市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G <i@ 5\#
(二)市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e'~J,(fB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AV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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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q#,f 4P
(二) 受刑事处罚的。 KmA;HiH%J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l]ve,W[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t>`asL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9NQlI1Wz4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注协申诉。市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kS&A(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接受市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份。 2Q/4bJpd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OXpU,Z 6U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0;AA/
(二)交纳会费情况; $ us]35Z3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g" .are'7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市注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y)W@{@{kl
(一)在境外停留的。 ;;C?{
(二)生育休产假的。 GS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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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7 E7!t^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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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市注协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w~"KA6^
第十四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SEGri#s
第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 dI LF
第十六条 注协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市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Bs {u=+w
第十七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t:S.A@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d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