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10-20】 各
会计师事务所:
\h :$q E7 按照《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荐首批资深会员的通知》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精神,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开展资深会员的推荐工作。
At"@`1n_u'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综合考虑了候选人所在机构的
审计收入、本人的任职时间和行业贡献等因素,要求事务所2007年审计收入500万元以上,候选人应入会10年(含10年)以上,曾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领军人才等职务。
O
Qd,.m 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荐首批资深会员的通知》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的有关精神,于2008年10月21日前将推荐的人选(每所限报1名候选人)上报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6L8wsz CW 联系电话:2328.7883
P#iBwmwN+. 联系人:王全影 陆俊刚
v&|o5om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Wq]^1g_ 2008年10月20日
B%[Yu3gBo 'v?Z~"w=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推荐首批资深会员的通知
WxFVbtw 会协【2008】76号
[V
=O$X_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6m?}oMz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于2008年10月进行首批资深会员的评选工作。为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推荐资深会员人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xM[m(m 一、首批资深会员暂定100名左右,候选人按会员比例确定。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总数在10000人以上的省级协会,推荐10名资深会员候选人;会员总数在5000—10000人的省级协会,推荐5名资深会员候选人;会员总数在5000人以下的省级协会,推荐1-2名资深会员候选人。
Uh{|@D 二、请各省级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首批资深会员的推荐工作。请于10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资深会员候选人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以书面文件和电子版形式报我会(相关表格可从我会网站下载)。
L_Z>*s& 联系人:注册部马冬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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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R5 联系电话:(010)68721166—5415;
0ZTT^2R 传真:(010)68474986、68720138;
n%A)#AGGc 电子邮箱:
madongming107@cicpa.org.cn。
G{)2f&<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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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wB 附件2:
Y'0H2B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
b0t/~]9G 第一条 为了对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
中注协”)个人会员做出的贡献予以表彰,进一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讲诚信、讲素质、讲贡献的风气,制定本办法。
ht)J#Di 第二条 申请成为中注协资深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z}yCl (一)入会10年以上(含10年);
Db@$'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一定影响;
!2=<MO (三)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
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6{ZKM (四)遵纪守法,从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Zh,(/-XN; 第三条 中注协个人会员可以自愿申请成为中注协资深会员。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协会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附1)。
Y$ZZ0m 省级协会应当审核申请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填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汇总表》(附2),连同个人申请表一并报中注协;中注协秘书处审核后,提出资深会员候选人名单,提请中注协
注册管理委员会审议。
:hC+r=!I 第四条 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候选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资深会员建议名单。
yHe%e1 第五条 资深会员建议名单应当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O(#DaFJv 第六条 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公示的情况,审定资深会员。审定结果在财政部和中注协网站、《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及相关全国性报刊上公布。
^Yul|0*J 中注协对评定的资深会员颁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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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zz 资深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称号。
*6<<6f`( 第七条 资深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实后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收回其资深会员证书:
kocgPO5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OF-$* (二)申请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X>jUc (三)丧失会员资格的;
HW"@~-\ (四)中注协常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sWY: 第八条 被收回资深会员证书的,不得再参加资深会员评定。
{W,&jC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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