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注协[2006]68号 a5M>1&j/eC
各会计师事务所: De_</1Au!2
做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年检工作,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组织开展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A#9L~s=
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是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因此,凡2006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年检。 ~aG-^BAS
二、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O|~'-^
(一)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cIp h$@
(二)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 =.a ]?&Yyh
(三)有无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 -wfV
(四)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Xf(mh c
(五)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pS;dvZ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3D0I5LF&
(一)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Y11sDa9h
(二)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业务满一年; `%3p.~>
(三)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nl)*l
(四)欠缴会费; (&,R1dLo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U^&Cvxc[[
(六)受刑事处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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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分; 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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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k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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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年检工作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sBnPS[Oo
(一)对照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事务所内部自查阶段的工作,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注协联系和沟通。事务所内部的自查时间为:1月1日-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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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事务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组织本所有关人员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附表2),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代表应对本表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事务所公章。 ,m,vo_Ub
(三)事务所还应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汇总表》(附表1)、《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或未通过人员登记表》(附表3),另外,根据事务所内部出资人或合伙人情况,请各事务所如实填写《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表4)。 rR~X>+K
(四)事务所应对本所年检工作的开展情况,写出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其中应说明本所年检工作的布置和开展情况;2006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及各项业务收入的完成情况,如审计、评估、咨询、代理收入等。 ~x:]ch|
(五)上述年检材料,即“年检报告”、“年检登记汇总表”(附表1)、“年检登记表”(附表2)、“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人员登记表”(附表3)和“出资人和合伙人情况表”(附表4),于2006年2月16日以前上报市注协。 #+0R!Y
(六)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将年检材料按照上述附表顺序排列,一律使用A4纸打印填写,装订成册。各事务所应将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同时交到市注协,年检通过合格人员由市注协加盖“年检专用章”。 6,1|y%(f
五、市注协将对有关年检材料逐一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m9@n
六、凡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在《天津日报》和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g_zPt
七、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市注协将撤销其注册,收回证书。 ;[ueNP%*y|
八、未参加年检的人员,视同未通过人员处理;未通过人员符合转非执业会员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CaB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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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检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事务所,按照年检公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向市注协缴纳相关费用人民币100元。 {2^@jD
十、各事务所待年检公告后,统一按照公告中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及时交纳执业会员会费并领回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 "lf3hWGw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Ai18]Q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