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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OAx5 LTd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8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于即日起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市注协报送检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Xdj:T<*
一、检查指导思想 4I&e_b< 30
(一)检查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各事务所要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及时更正、更新信息。 nKxu8YAJe
(二)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与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提高实地检查比例,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严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资料,检查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完成继续教育等情况。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问题,尤其关注有无公职人员兼职挂名,关注年龄较大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事务所,关注近年新批的事务所。市注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2012年新设立的事务所、涉及注册会计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全部实地检查;对2012年度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的注册会计师和相关事务所,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fH{ _X
二、检查范围 IXQxjqd^
凡2012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均应接受检查,2013年批准注册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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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条件 y$-;6zk\]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检查不予通过: )P>-~G2P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O>FE-0rW}e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_p<]jt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uUy~$>V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rt +a/:4+
5.受到刑事处罚的; E+'P|~>oX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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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情形的。 \Z~|ry0v{d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检查: b9 Gq';o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O4Z_v%2M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W.67};',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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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指标填写不完整、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Wycood*
5.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未提交检查申请的; `?M?WaP
6.其他需暂缓通过检查情形的。 mEh([ZnY
四、应报送的检查材料 Ih RWa|{I
1.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g$CWGB*%lm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请按照证书编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 :9c[J$R4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MTyBGrs(
4.《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表2)。 wgETL|3-
5.《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3)。 YoU|)6Of
6.《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4)(请按证书编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注册会计师人数6人以上的事务所须上传电子文档)。 [9c|!w^F
7.《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附表5)。 O%hmGW4
8.《2011至2012年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附表6)。 4xYW?s(
9.2012年以来发生过合伙人(股东)人员变更的事务所,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本所全体股东《档案机读材料》。 '=eG[#gy
10.每位注册会计师在2012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二份(复印件,不含工作底稿)。 J/T$.*X
11.近期查询的《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需提供社保局盖章的核定表原件);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近2个月工资清单;2012年度考勤记录;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在总所的,可提供当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在总所交纳养老金凭证。 r:xb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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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注册会计师2013年度缴纳个人会费的凭证。 V:Z}cfR .7
13.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第5款规定,直接向市注协申报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交上述第2、5、8、10、12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原事务所退工单或终止用工证明。 (-e*xM m
为便于归档保存,以上资料请使用A4纸张。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在检查后发还,检查期间如需要证书复印件的,请预先复印留存。 )c; YR}tC
14.事务所2012年度综合评价信息表。 =uG}pgh0
15.事务所登录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检查申请并打印显示结果的截图。 #gQaNc?
16.特殊事项说明,即对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和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d.Z.AD
五、检查步骤 B_ x?s
1.各事务所应于2013年1月20日前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学习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检查附表。 Of@LEEh6
2.事务所审查注册会计师个人提交的《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经董事会讨论后,由主任会计师签署意见,同时,根据本所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事务所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检查材料一并报送市注协。 )fGIe rS
3.市注协对事务所报来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查。 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