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流程
(2012年修订)
Er
Uk>V 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2012年修订)》有关规定,现将相互申请豁免的流程修订如下: eFI9S.6 一、香港豁免申请人员,申请豁免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科目的基本程序 hQrsZv:Q
(一)香港豁免申请人员 /VOST^z! 1.已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 iY`7\/H!L 2.2008年7月29日及之前非完全通过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但通过考核并经申请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的人员。 "VhrsVT 香港豁免申请人员应当是当年报名参加或4年内参加过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方可提出书面申请。 :1Yd;%>92 (二)豁免科目 8YkH 豁免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四个科目。 Y@xeyMzE (三)豁免申请程序1.香港豁免申请人员应当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驻香港联络处)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考试科目豁免申请。
2.香港豁免申请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邮寄/送交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驻香港联络处:
(1)豁免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下载打印。
(2)近期免冠证件照片1张,规格为长40mm×宽30mm(贴在豁免申请表上)。
(3)当年的考试报名表或4年内的考试成绩单/准考证复印件1份。
(4)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
(5)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证书复印件1份(只适用于2008年7月29日及之前成为公会会员的人员)或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及期终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各1份。
(四)豁免申请的审核
HGMH
g 1.香港会计师公会在收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驻香港联络处转交的豁免申请人员的资料(含电子文档和文字文档)后,应当于3周内(含非工作日,下同)完成信息认证。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驻香港联络处应当于此后的3周内向香港豁免申请人员发送正式函件。
Ptxc9~k 二、内地豁免申请人员,申请豁免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部分科目的基本程序 v}t:}M<; (一)内地豁免申请人员 gf
8U &; 1.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 [IX!3I[J] 2.2008年7月29日及之前通过考核合格并经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 [UrS%]OSR (二)豁免科目 :'Kx?Es 豁免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的“企业财务”、“业务鉴证”和“财务汇报”三个单元科目。 *" +cP!
(三)豁免申请程序 |UiykQ 1.内地豁免申请人员应当向香港会计师公会提出考试科目豁免申请。 {@`Uf;hPAX 2.内地豁免申请人员在报名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前,需首先注册成为公会学生,并于注册申请表内提出豁免申请。 <cd%n-
3.内地豁免申请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邮寄/送交至香港会计师公会(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7楼):(2)近期免冠证件照片1张,规格为长40mm×宽30mm(贴在注册申请表上)。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经认证的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须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认证):
§ 加盖学校公章
§ 由内地公证处认证
§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签署认证(附会员姓名及编号)
§ 香港律师行签署认证
§ 携带学位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到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或北京办公室由公会人员认证并盖章
(5)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只适用于2008年7月29日及之前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或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四)豁免申请的审核
<Gt{(is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收到香港会计师公会提供的豁免申请人员的齐全资料(含电子文档和文字文档)后,应当于3周内完成信息认证。2.香港会计师公会收到认证信息后,随即进行学生注册程序。
3.如豁免申请人员成功注册成为公会学生,香港会计师公会应当于3周内发放注册通知书,并注明获豁免的专业资格课程单元科目。
E<[
bgL 附表一: ty8!"-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