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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流程 (2012年修订) u+8"W[ZULq 根据《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2012年修订)》有关规定,现将相互申请豁免的流程修订如下: <|r|s 一、香港豁免申请人员,申请豁免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科目的基本程序 wUaWF$~y (一)香港豁免申请人员 7r;16" 1.已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 TtkHMPlm_ 2.2008年7月29日及之前非完全通过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但通过考核并经申请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的人员。 "^&H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