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的财产: -O *_+8f
9!_,A d;3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_X4Y1zh
2o?j{K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 $NVVurXa
j9h/`Bn
(2)建设用地使用权。 0~ho/ _
3<^Up1CaZ
对于建筑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结合《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要注意几点:第一,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即使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二,如果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ubq{'
M~2Us{ `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nEsD+}E?
G+<XYkz*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RTc@`m3 M
R2Tt6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E5^\]`9P
0/
su`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只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
J
8%gC
w6V/Xp][U
(6)交通运输工具。 A'jvm@DvQI
iM<$
n2t
不能抵押的财产 hQ@k|3=Re
\AwkK3
(1)土地所有权; 01?+j%k=m/
^N/d`IAjv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有两处: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UKsrs_
+c~&o83[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共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BXYHJ
,JZ>)(@)
提示:当事人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 1;4&/93o
x &R9m,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PB@IPnB-
gE6'A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V$ H(a`!
b{<?E };%
提示: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压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4Im>2)
9`*ST(0/
4、抵押登记 T<B}Z11R
C<D$Y,[w
(1)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条件(.必须登记的) +Hu\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