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的财产: TIY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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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b,):&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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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 U3b&/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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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用地使用权。 r%Us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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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结合《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要注意几点:第一,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即使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二,如果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n,8b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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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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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l[u=_ua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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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LMT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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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只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 q3}WO]T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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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运输工具。 tiQeON-Q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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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抵押的财产 "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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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权; Zj5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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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有两处: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o[(Hx+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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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共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Vh'H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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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当事人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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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C q)Cw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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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Y4Y~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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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压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0I['U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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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押登记 %: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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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条件(.必须登记的) z=y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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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有: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d>}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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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上述四种财产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b!oj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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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以不登记) Q:U>nm>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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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这些财产是否进行抵押登记,完全由当事人决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