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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_t/_  (财考[2012]5号,2012年8月28日)    5"X@<;H%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S|?M4GZ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简称成绩复核)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Q_tlz  第三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成绩复核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9ExI,  第四条成绩复核仅限于检查应考人员答卷是否存在加分错误和登分错误,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复核结果只向应考人员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应考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I%E8E  第五条应考人员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考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报《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_dmG#_1  第六条地方考办应当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成绩复核申请表汇总上报财政部考办。 5:C>:pA V  第七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在收到汇总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应考人员届时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复核结果。 @;N(3| n7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财考[2001]22号)和财政部考办印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财考办[2001]169号)同时废止。 w'E?L`c   $cU7)v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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