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63hO.4M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工作,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任职条件的审查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1]122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DPvM|n`TW
第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是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注册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对本市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撤销注册、具备合伙人(股东)资格和年度检查进行审定。 z\Y+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