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e%KCcU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工作,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任职条件的审查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1]122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YT)@&HaF
第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是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注册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对本市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撤销注册、具备合伙人(股东)资格和年度检查进行审定。 ?xtP\~
第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人员由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和秘书处代表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秘书处代表1名。 AmBLZ<f;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W4:#=.m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w'<"5F`
(二)担任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od p/jm
(三)从业以来未有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qfyuq]
(四)办事客观公正,是非观念强,关心行业发展,乐于为行业工作。 _yc&'Wq
第五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YbuS[l8
第六条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以连任两届。 1^ y^b{
第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解聘: 2~QN#u|UC3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