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DH uUEv<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 KK4rVb:-
第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bL|$\'S
第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Z1T
(一)研究和指导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Yw\lNhoPS
(二)审议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 ZN@EOM$+
(三)审议注册会计师年度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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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buLo*C4:
(五)审议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的其他相关事宜。 $&s V.fGu
第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代表7名,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院校学者代表1名。 :bkmm,%O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8J~-|<Q6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6Q_ZP#oAV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 vZPBjloT!.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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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事客观公正,是非观念强,关心行业发展,乐于为行业工作。 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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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8&CQx*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s<5P sR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fM"&=X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n!4F'
第七条 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yoM^6o^,D
第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wWM[Hus
第九条 委员任期五年,一般可以连任两届。 ,M$h3B\;r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解聘: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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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FJFO0Hb6
(二)未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J55%N;#1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 ILz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的; ^JGwCHeb|H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B[d%?L_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o* e'D7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Ev
(一)对提请教育培训委员会研究、审议的事项,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委员; %8>0;ktU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进行; 77'@U(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A>)Ced!
(四)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Z8Eu0RSb
(五)协会秘书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NTVaz.
(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GE=PaYz
(七)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回函,回函中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h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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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由协会秘书处存档。 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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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R`,|08E
(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8v:eyc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z6|kEc"{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活动经费、课题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 B &3sV+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a-KQw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yi2F#o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