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wlEo"BA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 S.d^T](
第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Fy5k-%.
第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S% p
(一)研究和指导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q=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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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WwUv5GZTW
(三)审议注册会计师年度培训计划; L:k9#6
(四)研究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His*t1o8'O
(五)审议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的其他相关事宜。 vUnRi=:|
第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代表7名,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院校学者代表1名。 yx<WSgWZ[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r_m+]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i4z[0M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 ]Bm>-*@0N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bC3 F
(四)办事客观公正,是非观念强,关心行业发展,乐于为行业工作。 2*w:t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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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J6hI\/4^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H-xFiF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6Kj'ZyVL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Y&^ P"Dw
第七条 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J-<^P5
第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G5,~Z&}YS
第九条 委员任期五年,一般可以连任两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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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解聘: \6 93kQ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D!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