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r ^_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 I:j3sy
第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R}ii}&
第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R{hf9R ,
(一)研究和指导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fxQN+6;
(二)审议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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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注册会计师年度培训计划; 4@3[
(四)研究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b{7E;KyY,
(五)审议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的其他相关事宜。 G;iEo4\?
第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代表7名,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院校学者代表1名。 5]Ajf;W\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6X.Nfkb^k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oYM3Rgxf9Q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 kL*0M<0 (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7Jo8^RE
(四)办事客观公正,是非观念强,关心行业发展,乐于为行业工作。 KA s 1(oG
第六条 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W8WXY_yJt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T]9\VW4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p<Zbm.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DvXHK
第七条 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CE^2
第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3Z/+uT@v]
第九条 委员任期五年,一般可以连任两届。 c,\i"=!$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解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