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P[-do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 <YtjE!2
第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52 Qr
第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RM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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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和指导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AD^I1]2f
(二)审议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rjiHP;-t1
(三)审议注册会计师年度培训计划; }IZw6KiN
(四)研究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8
(五)审议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的其他相关事宜。 b- e
第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代表7名,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院校学者代表1名。 Z\U r F0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9WUt,R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y:48zd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 @&EIH,c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dbKK\ X9
(四)办事客观公正,是非观念强,关心行业发展,乐于为行业工作。 +&S6se4
第六条 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JB^5(H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In?#?:Q@&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AoOA.t6RVo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 q-9
第七条 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9Cu?!xu0
第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L'S,=NYXY
第九条 委员任期五年,一般可以连任两届。 ZZZ9C#hK^9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解聘: ,OubKcNg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a*LfT<hmU3
(二)未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DpvHIE:W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_<{<b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的; kE.4 #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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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__Ksn^I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TEY~E*=}$
(一)对提请教育培训委员会研究、审议的事项,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委员; 'sH_^{V2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进行; &mmaoWR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Ck OiWC0
(四)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GVJ||0D
(五)协会秘书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A"&<$5Q
(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YS){N=g&'
(七)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回函,回函中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v\4<6Z:4
(八)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由协会秘书处存档。 ^d{5GK'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bK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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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d?J&mLQ6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z)U7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活动经费、课题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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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sH;_U)ssH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kg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