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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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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阿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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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9-14
  (2009年1月19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f2pA+j5[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 <gGO  
  第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b'(39fj  
  第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f*88k='\W  
  (一)研究和指导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z_'!?K{  
  (二)审议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R>'~  
  (三)审议注册会计师年度培训计划; O"kb*//  
  (四)研究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0_-o]BY  
  (五)审议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的其他相关事宜。 ;I80<SZ  
  第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代表7名,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院校学者代表1名。 )F\kG e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x@J@ GP*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xq{\"r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 yiXb<g+B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T(Cue>  
  (四)办事客观公正,是非观念强,关心行业发展,乐于为行业工作。 1Z;cb0:  
  第六条  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azLaAG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Y,yU460T8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bmf}&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q4Bw5 ~n  
  第七条  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qmGHuQVe  
  第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trjeGSt&  
  第九条  委员任期五年,一般可以连任两届。 |+JO]J#bc  
  第十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解聘: B0p;Zh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T][c^K*  
  (二)未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I/ !vV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6.dGKK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的; uOKD#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s% 5p|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X._:||8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C`3 XOth  
  (一)对提请教育培训委员会研究、审议的事项,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委员; VPuo!H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进行; \I/"W#\SJo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9'F<T= $_  
  (四)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tVaFr  
  (五)协会秘书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UM`$aPz  
  (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Y #q  
  (七)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回函,回函中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bF*Kb"!CF  
  (八)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由协会秘书处存档。 >gq=W5vN(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RZ'_5P[If  
  (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s!yD%zO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nGK=Nf.5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活动经费、课题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 W!kF(O NA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TNeL%s?B3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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