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第一次修改 经协会四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6&L;Sw#Dg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规范行业自律性惩罚工作程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Bgp%hK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Q]/{6:C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_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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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由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协会秘书处的代表组成。 c0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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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委员会委员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IGab~`c-[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在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专业资历、年龄层次和身体状况等方面具备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能力或条件,惩戒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 H6G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