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第一次修改 经协会四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GR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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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规范行业自律性惩罚工作程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LQ~LB'L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A J<iM)l|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9 )ACgz&(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由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协会秘书处的代表组成。 f:n] Exsy
惩戒委员会委员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Sc"g4k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在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专业资历、年龄层次和身体状况等方面具备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能力或条件,惩戒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 u4go*#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X$H
(一) 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P05eI
(二) 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以上职位; <+ -V5O^
(三) 从业以来未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C<zx'lw!
(四) 办事客观公正,是非观念强,关心行业发展,乐于为行业工作。 9"m,p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由各相关单位推荐,经协会秘书处资格审核,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 RmcYaj^=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协会秘书处提议选聘,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H?rSP0.
第九条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以连任两届。 ac2}3$u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工作是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惩戒,以此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强化执业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和执业道德规范执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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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依照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规定以及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公约,对本市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惩戒。 ^nG1/}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工作职责内容有: rd|@*^k
(一) 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5&k/CB1
(二) 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516V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