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9日第一次修改 经协会四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D>`{f4Y
第一条 为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维权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_ -,[U{
第二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9k3}x K
第三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Wdrpv-%,1
第四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由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协会秘书处的代表组成。 h645;sb0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与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kJ8 qN
第五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在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专业资历、年龄层次和身体状况等方面具备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能力或条件,申诉维权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 &?gcnMg$,J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m^DX QZn
(一) 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5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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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以上职位; */vid(P77
(三) 从业以来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P8tCzjrV
(四) 办事客观公正,是非观念强,关心行业发展,乐于为行业工作。 -vt6n1A&b
第七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由各相关单位推荐,经协会秘书处资格审核,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 [T,Df&
第八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协会秘书处提议,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ONc#d'-L
第九条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可以连任两届。 O_5;?$[m
第十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接受对惩戒委员会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确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xx?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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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可直接受理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e`5:46k|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需向申诉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的,应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送交协会秘书处,列明申诉的理由及相关证据。 U)3?&9H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其执业中的重大权益受到侵害,需向申诉维权委员会提起维权请求的,应以书面报告送交协会秘书处,列明维权事项、理由及相关证据。 a&`^M
第十四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需要研究、议定行业维权或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申诉、维权事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进行了解。 NCm=l
第十五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在协会秘书处通知提交案情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 =sS=
第十六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正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