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0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dtXJ<1:  
  (2006年2月27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E8
V\J  
  一、为了保障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的有效运行,规范决策程序和行为,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
=s*DL`0  
  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理事会对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9!<3qx/  
  三、理事会职权是: s%re>)=|  
  (一)提议召开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s~'C'B?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Qpu2RfP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Wam?(!{mOf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8&iI+\lCy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B~?Q. <M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Aba%Gh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g` ,'r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QRix_2+  
  四、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 JH,fg K+[  
  如果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gG?*Fi  
  五、理事会会议日程和议题由秘书处提出,在征求常务理事会意见后,报经会长批准。对有1/5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秘书处应当将其列入会议日程。秘书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理事会成员开会,并及时提供会议材料。 omU)hFvyS  
  六、会长代表本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如果会长缺席,由其指定的副会长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JqIv&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