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0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NU(/Yit
(2006年2月27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mu9ikZ<
一、为了保障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的有效运行,规范决策程序和行为,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t5M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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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理事会对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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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事会职权是: ^[Er%yr0
(一)提议召开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AK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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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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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AT]h V: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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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jgo@~,5R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PC_4#6^5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qm> z@K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Sv%-8?gs
四、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 VfcQibm
如果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nm-Y?!J
五、理事会会议日程和议题由秘书处提出,在征求常务理事会意见后,报经会长批准。对有1/5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秘书处应当将其列入会议日程。秘书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理事会成员开会,并及时提供会议材料。 GDB>!ukg
六、会长代表本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如果会长缺席,由其指定的副会长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h*9o_
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理行使投票权。 wqOhJYc
八、理事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理事对会议决议进行表决。理事可对会议决议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决议由会长签署。秘书处负责整理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 yrs3`/
九、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秘书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e,*[5xQ
十、理事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理事会有权取消其理事资格: Yc V~S#b
(一)在任期内,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两次以上的; LI<5;oE;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W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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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严重损害行业声誉和形象的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的; ,6S8s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的; bC{8yV=)
(五)不在本会注册的; Zn0fgQd
(六)离开与本行业相关工作岗位的。 NFc8"7Mz}
十一、如果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由会长提出人选,报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nu<!/O
十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理事会决议或推动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j1k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