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 年 10 月 11 日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a"/cH
第一章 总则 %vbov}R
第一条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 SHANGHA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SICP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3Sm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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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会是本市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g94|P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促进。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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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上海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社团登记管理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n8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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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 JW"`i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Q_dMuoI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有关条件的审核; FGeKhA 8jT
(二)审批个人会员和管理本会会员; ?xuWha@:
(三)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制定本市注册会计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Uf>8~
(四)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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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各项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制定本市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da:{
(六)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Df$~=A}
(七)组织和推动会员后续教育工作; eI%kxqc
(八)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 S;oRE'kk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_$_fB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J8M0W
(十一)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8I*N6p:%/
第三章 会员 uMRzUK`QK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应交回会员证。执业会员不执业时,可转为非执业会员,交回执业证书和印章。 1$^r@rP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bf.yA:~U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TD78&a#
(二)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Q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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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p+JME(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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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X$?0C{@.}
(六)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X&Sah}0V&
(七)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W }DMcuSd
(八)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后续教育; ?}= $zN
(九)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B\$7+$v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2MZH
(一)遵守本会章程; Spn)M79
(二)执行本会决议; qn'TIE.
(三)遵守本会纪律; =(~Zm B\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L(9AcP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fPstSez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k>Ka+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wN}<Ge6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U#<{RqY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五)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hsMN
第十条 个人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或者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4n1 g@A=y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y\[q2M<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m"6K_4r]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调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lkC| g%f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o)$eIu}Wg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FlY"OU*
(二)选举本会理事; +}Mm5^6*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I3}]MAE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n xR\tBv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经费收支报告; vsQvJDna~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yU"#2 *C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2/3 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O^ 5C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PWquu`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MBnxF^c&P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t<RPDQ>
(一)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_H-Fm$Q
(二)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ak&>pk;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I 0om(P
(四)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C~'.3Q6
(五)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fELf(;(
(六)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57`V&c5
(七)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8@|{n`n]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ud&$-[a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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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gvL*]U7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t2|0no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f zL5C2d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tV4wkS=R|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cC&,8O:{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CbiYm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b~ND?nn-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上海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NzN"_o jM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上海市财政局批准。 5H|7DVG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 OYb:);o,iE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对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1u(n[<WtT_
第八章 经费 VW;E14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Fh,!`
(一)政府资助; " 9N;&^I
(二)会费收入; MmFtG-
(三)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c>Ri6=C
(四)其他收入; D=Yr/qc?
(五)捐赠。 7Jz9%iP
第九章 附则 qv4r!x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rT#Wi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徐汇区。 ^g"p}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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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qId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