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 年 10 月 11 日 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21!b :a
第一章 总则 Dcs O~mg
第一条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 SHANGHA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SICP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V*~OR
第二条 本会是本市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S @!z'$&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促进。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j2:9ahW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上海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社团登记管理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B'vIL '
第二章 职责 &i`(y>\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yX2lR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有关条件的审核; 0f3>s>`M
(二)审批个人会员和管理本会会员; *U8,Q]gS
(三)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制定本市注册会计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ONmWo77o
(四)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a#Q
(五)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各项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制定本市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jzi^OI7
(六)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C4dCaiX
(七)组织和推动会员后续教育工作; nS.qK/.s
(八)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 7g o Rj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I>-1kFma;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P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