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考[2012]5号,2012年8月28日) Q+d.%qhc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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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的审核及发放工作。 KR=d"t Qw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的申请及办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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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由财政部考办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9$+^"ilk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持有效的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通知单、免试批复文件复印件或成绩复核回复单),到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申请换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b6nZ55 h
第五条 地方考办应当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应当汇总本地区专业阶段合格证申请人相关资料,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材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e dW+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使用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模块对考生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形成上报数据资料电子文件,并同时打印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在“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应当填写日期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QtY hg$K3
第七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前后年度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原件或身份连续的相关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复印件,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v0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