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生育服务证》,应由女方怀孕三个月内向其单位申领,再由男方单位盖章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登记。 0Q"u#V Sp
1.女方系存档人员的申领《生育服务证》应交验下列材料: k>}g\a,
A.存档卡及双方户口卡(女方必须是北京市户籍)、身份证、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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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K\[!SXg@
C.2003年10月1日后登记结婚的,如档案中记载不清的须出具与婚育相关的其他证明(如街道居委会证明等); 0U66y6
D.夫妻一方或双方再婚的,还需交验再婚方的离婚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2003年10月1日后的,需到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局复印留底协议加盖章。 eZ a:o1y
2.男方系存档人员的,盖章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e73^#O&Xt
A.存档卡、结婚证、户口卡(必须是北京市户籍)、身份证; _FbC{yI8;
B.女方单位已盖章的《生育服务证》; C.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n#1<K[E
D.2003年10月1日后登记结婚的,如档案中记载不清的须出具与婚育相关的其他证明(如街道居委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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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夫妻一方或双方再婚的,还需交验再婚方的离婚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2003年10月1日后的,需到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局复印留底协议加盖章。 _ 7oV<
3.申请随父落户:男方存档人员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北京市户籍,申请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按男方户籍所属街道计生部门程序办理。需我中心开具生育证明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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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存档卡及双方结婚证、户口卡、身份证; qZ@0]"h
B.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女方婚育状况证明(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计生部门二级章); A]`El8_t"
C.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aYL|@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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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3年10月1日后登记结婚的,如档案中记载不清的须出具与婚育相关的其他证明(如街道居委会证明等);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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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夫妻一方或双方再婚的,还需交验再婚方的离婚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2003年10月1日后的,需到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局复印留底协议加盖章。 5q{h 2).)
4.申请《生育服务证》应本人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持本人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 ?'Ef80
5.领取《生育服务证》后,不需再办理生育指标,但需持《生育服务证》到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登记及孕期保健手续; ]"AyAkT(
6.符合申请二胎指标条件的,按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的二胎程序办理。需我中心开具生育证明时应交验上述第1条或第2条所列材料。 F}J-gZ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