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ouPwhB,bg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Q{0-pHr}
一、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9c}LG5
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2009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目标和“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工作大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努力做到每一个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都能有就业岗位。 ?A8Uf=
二、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任职工作 @R9
各地区、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首批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的再就业工作。要开展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聘大学生“村官”工作,保持每个行政村有两名大学生“村官”。各高校要积极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村官”报名。要加大对大学生“村官”的跟踪培养和使用力度,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完善长效机制。 7?]gUrE
三、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 #z6R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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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2000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商务楼宇社会服务站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N?p9h{DG
四、从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聘中小学教师 L>).o%(R
从教育系统拿出3000个教师岗位,公开招聘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加大对中小学师资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Go^W\y
五、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参与研究 +wY3E*hU
各高校、科研单位、大学科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聘用北京地区高校硕士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聘用期间,由聘用单位进行管理,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结束后,对于在聘用期间完成科研任务、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且符合进京条件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按照程序办理北京市户口。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a+{YTR>0m
六、鼓励应届毕业生进一步求学深造 Z>7Oez>
加快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型和模式的改革步伐,扩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规模;增加高职升本科的接收院校及升学规模;扩大中职升高职招生规模。通过上述措施,使各类应届毕业生升学规模增加10000人左右。 >6@*%LM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k(7F!W
小企业招用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_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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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FwBktuS
支持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投资少、开办费用低的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于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专利、非专利、股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对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出资人的约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对于开办文化经纪、动漫制作等文化创意产业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科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以注册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办公区,也可以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其中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绿色通道,为其申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便捷的服务。凡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属于微利的,享受贷款贴息。对于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共青团组织要通过创业青年夜校、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园等措施,推进首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aL-V 9y
九、建立求职登记和就业推荐制度 q@8Rlc&
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本地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底数,建立台帐,做好他们的求职登记工作,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 K}1>n2P
十、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o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