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Z=|@76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通知如下: E !8y|_(j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 nh!tC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T wq{kt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d~"bn q;c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1 .M?Hp9i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vl<J-+|0C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jh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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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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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n9e-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C\{4<:<_&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J|};s+
(二)具体发放办法: sCUPa-cHF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uMI2Wnnc:/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wb}tN7~Y;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eg,*K} '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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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