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计生委、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计生办: ~2Jvb[IM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落实《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通知如下: ]HoQ6R\E b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KD]8n]c
(一) 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Yc+0OBH[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Z/=x(I0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C!N&uNp@s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k]Rze I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yQ)y#5/<6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SA?lG8f%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sMh3IL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Wjb}_V:_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v%t "N
(二)具体发放办法: }0Isi G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C>S2q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KL]@y!QU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lxTW1kr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 r_xs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qEHK;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rX5haD\
(一) 领取条件: 1X\dH<B}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G{{f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xmz83Ll9
(二) 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Q5'DV!0aSv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X^4HYm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P E1F3u>O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VkbymIZ4y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I~iUND"G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V[>MKB(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z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