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甘家口街道办事处文件 甘政发[2 0 04]1 6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和验证率工作的通知各地区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甘家口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和验证率工作提出有关要求,请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协助街道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v&K~!*
一、明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要求 1、凡1 8?4 5岁之间,居住3 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必须持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OBl:e
二、督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对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 1、为加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要求用人单位督促本单位聘请的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 5 El内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如本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员较多,为方便管理,也可由用人单位将《流动人la婚育证明》收齐后,集中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查验办理。每年要进行一次查验登记。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或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的请用人单位督促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换证或变更。 (二)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 对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请用人单位督促其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先办理为期三个月的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临时性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只在办证机关所在街道辖区范围内有效。 FNlx1U[
三、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离开本市到其他省市工作(或拟居住)3个月以上的本市成年户籍人口,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其办理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004年12月16日 =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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