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FS1z`wYP 为加强和规范
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
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我部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BiBOr}ZQ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F!K>K z 财政部
dPRra{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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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MolgwVd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xT2
PyI_: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uyx 2;f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户核算。 '|=;^Z7.K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g!.T g'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2Tppcj v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_)-o1`*- 本条第一款支出事项发生后,资产评估机构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V=3b&TkE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 a8Wwq?@ 资产评估机构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5%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 c&Q$L }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因补提职业风险基金导致净资产不足200万元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注资补足净资产。
I%Z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会或合伙人决议,可将已计提5年以上(不含5年)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同时应当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hmL/K0"(5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合并的,合并前各方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并入合并后机构。 c:.eGH_f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立的,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权利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在分立各方之间进行分配,并在分立协议中予以约定。 L}NSR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清算时,职业风险基金余额应当核转清算收益。 ySI!d|_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在机构所在省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w4Z'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