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配合做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会协[2007]28号)转发给你们,请予了解。 今后出现的企业破产案件,将会带来许多管理人业务,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如果希望进入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并被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就必须完整、扎实地掌握企业破产法知识。希望各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以此为契机,抓住机遇,提高胜任能力,拓展法定业务。 请各事务所及时将管理人制度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书面反馈我会。联系人:杨晨光、彭晖。联系电话:68366211。传真:88392677。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配合做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wI>JOV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