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D)='8jV7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x)5V.q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i QX6WF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HN5W@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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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照执行。 l5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