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po5Q6@i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p
Xf5/u8&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ljT<f%J[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oD_#oX5\
请遵照执行。 k!{h]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