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Mo3%OR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s/Kb]t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VTL_I^p
特此公告。 ep3VJ"^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Zq33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