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Q[nEsY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vd8{c7g:n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Y.*y9)#S6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0:+WO%z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XGl+S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z<yU-m2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