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sLCL\dWT
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 [2006]133号)的要求,结合近几年防伪标识管理情况,现将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防伪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i1H {hB
一、 标识的管理与使用 norWNm(n
1 、各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对作废、破损、当年未使用完的标识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并在次年报备上年度使用情况时,交回监管部。对丢失的标识由丢失标识的事务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I'C{=?
2 、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应粘贴标识。 gXG1w>
3 、为便于管理和统计标识的使用情况,各事务所应认真填写《事务所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于每季度开始 2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备上一季度《备案表》。《备案表》中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标识号按顺序填列。 aRR*<dY
4 、申领标识的数量约以上年度该季度业务报告数量为限,当标识结余数量不足 10枚时,可持有本所介绍信继续申领。 ms<?BgCSz
二、 2010年标识的领取 T*z >A
1 、 2010年标识自2010年1月1日开始使用,2009年度标识继续使用至 2009年12月31日 。 TfMuQ i'>
2 、 2009 年按时报备过的事务所持本所介绍信于 12月15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领取2010年标识。 2010年1月1日至 2月10日(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事务所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将2009年度全年《备案表》、剩余标识(包括作废、破损的标识)一并报送北京注协监管部。对于丢失的标识,事务所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2009年度标识报备完成后方可继续申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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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9 年申领标识而未报备的事务所应按上述要求完成2009年度标识报备后,方可领取2010年标识。 bA1uh]oB
4 、因新批设立、迁址等原因 2009年没有领取过标识的事务所需携带本所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于 2009年12月15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领取2010年标识。 %3Y&D]
三、对存在标识管理混乱、保管不当等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将暂停发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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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京彦 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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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88392929—576、573 U<*ZY` B3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ze]2-B4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d`,W9D
附件: dqnxhN+&
京会协[2009]134号附件.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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