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o?j8"^!7
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 [2006]133号)的要求,结合近几年防伪标识管理情况,现将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防伪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2<f 6
一、 标识的管理与使用 1~3dX[&
1 、各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对作废、破损、当年未使用完的标识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并在次年报备上年度使用情况时,交回监管部。对丢失的标识由丢失标识的事务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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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应粘贴标识。 ~I%164B+/
3 、为便于管理和统计标识的使用情况,各事务所应认真填写《事务所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于每季度开始 2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备上一季度《备案表》。《备案表》中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标识号按顺序填列。 9F?-zn;2s
4 、申领标识的数量约以上年度该季度业务报告数量为限,当标识结余数量不足 10枚时,可持有本所介绍信继续申领。 v ?}0h5
二、 2010年标识的领取 \ym^~ Q|
1 、 2010年标识自2010年1月1日开始使用,2009年度标识继续使用至 2009年12月31日 。 qswC>Gi
2 、 2009 年按时报备过的事务所持本所介绍信于 12月15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领取2010年标识。 2010年1月1日至 2月10日(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事务所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将2009年度全年《备案表》、剩余标识(包括作废、破损的标识)一并报送北京注协监管部。对于丢失的标识,事务所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2009年度标识报备完成后方可继续申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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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9 年申领标识而未报备的事务所应按上述要求完成2009年度标识报备后,方可领取2010年标识。 kWy@wPqms
4 、因新批设立、迁址等原因 2009年没有领取过标识的事务所需携带本所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于 2009年12月15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领取2010年标识。 j(]O$" "
三、对存在标识管理混乱、保管不当等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将暂停发放标识。 h z{--
联系人:赵京彦 王昊 }#%Ye CA?
联系电话: 88392929—576、573 %7w8M{I R3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oi@A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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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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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会协[2009]134号附件.xls '5[(QM5G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