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2006]133号)的要求,结合防伪标识使用一年来的实际情况,以及近期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将2008年度事务所、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管理及申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1、各事务所、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防伪标识登记、使用、保管制度,设置防伪标识申领、管理专项负责人,对作废、破损的标识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 2、事务所对外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均要求粘贴防伪标识;评估机构对外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均要求粘贴防伪标识,评估项目咨询报告不需粘贴; 3、按照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事务所、评估机构内留存档案业务报告必须贴有防伪标识复印件; 4、每季度开始25日前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报备上一季度《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表》中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防伪标识号按顺序填列; 5、申领防伪标识的数量应以上年度该季度业务报告数量为限,当防伪标识结余数量不足10个时,可继续申领。申领时,需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上报已使用标识《备案表》。 二、2008年防伪标识的领取 1、请各事务所、评估机构于12月13日开始到北京注协监管部、评估部分别领取2008年度防伪标识,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凡2007年没有领取过防伪标识和新批准开办的事务所、评估机构需携带本所介绍信申领。 2、2007年领取的防伪标识继续使用至12月31日,2008年1月25日前各事务所、评估机构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将2007年度的《备案表》、剩余标识以及作废、丢失、破损的标识作书面说明一并送至北京注协监管部、评估部。对不能按时送达的事务所、评估机构将延期发放防伪标识。 三、2008年我会将继续对事务所、评估机构防伪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混乱、保管不当等各类问题严重的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将给予停发标识处理。 四、兼营评估业务的事务所所需评估业务防伪标识到评估部领取。此类防伪标识的使用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剩余标识作书面说明,并同《备案表》于7月30日前交回评估部。 五、监管部联系人:李静、吴雪 联系电话:88392678、88392952 评估部联系人:王捷 联系电话:88391128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机构防伪标识使用情况备案表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0kC}q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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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01FJ.xls GVS-_K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