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a^7H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08年度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sxa280r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y7T<Auue`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VLcwBdo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 +GL[uxe"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dfMi]rs!<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b#W(&b^q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s-Qq#T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 ld[BiP`B2V
(四)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4)。 B&"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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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5)、执业证书原件,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提出申请。 5I&Dk4v
(六)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R,QJ4L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PB;j4
(一)在任职资格检查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检查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T_ga?G<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q=tg9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FnCMr_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oIGF=x,e8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N8z<o4rku
4、受刑事处罚的; #b@ sV$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C#@-uo2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mF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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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fbW<c`L H
1、不履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 PZUw>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Z/3at}5M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kV5~i<1S
4、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z,g\7F[
5、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的。 'x u!t'l&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我会提交检查材料: |&_(I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Vx%!j&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l}~9xa}:D|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时限内上报材料,确保检查工作按时完成。对于自愿申请注销注册或已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检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Bej k^V~
五、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vu~7Z;y(<j
(一)我会所属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材料,并于2009年2月9日至13日以A4纸打印上报。其中,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上报材料应同时加盖总所、分所的印章。 )W>9{*4m
具体办事流程:1、到财务部办理交纳会费情况证明;2、到继续教育部办理年度培训情况证明;3、将相关材料报注册部审核。 B=HEi\55K
(二)我会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主要核对:1、聘用合同;2、人事档案的托管;3、薪金的发放;4、社保基金的缴纳;5、执业情况。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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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我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撤销、注销注册等处理。 F- {hXM
(四)我会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T U^s!Tj
六、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 $msf~M*
七、截至2009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截至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6E$ET5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