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Sr-!-e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08年度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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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WS 7gTw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Cdc=1,U(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 J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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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K>TvM&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tj: >o#D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30QQnMH3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 4x$Ts %]
(四)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4)。 (o8?j^ -v
(五)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5)、执业证书原件,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提出申请。 cKt8e^P
(六)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L|7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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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Ekz)Nh)vGR
(一)在任职资格检查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检查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RS+By(i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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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AAK}t6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t8B==%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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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刑事处罚的; ig?Tj4kD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Gl5W4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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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xilA`uw`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p"q4R2_/jh
1、不履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6}q# c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C6c]M@6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f%sq*O ~
4、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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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的。 +W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