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IWk4&yHUA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08年度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M|VyV(f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tG\vk=@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y$;/Vm_'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 -6Z\qxKqZ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n*o-Lo+Fe.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zh%#Y_[R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c,ap49RC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 1v#%Ei$6`t
(四)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4)。 97Lte5c6r
(五)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5)、执业证书原件,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提出申请。 5sdn[Tt##
(六)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eFipIn)b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y@1+I~@
(一)在任职资格检查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检查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H#bJTXB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NpYFKmMhV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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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W=lyIb{?^0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w!#tTyk`
4、受刑事处罚的; m)8BgCy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pr`'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a@8v^G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 g0%{dfJ
1、不履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PYiU_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y>:N{|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N6f1>}pE
4、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C,wL0Yj[
5、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的。 o\BOL3H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我会提交检查材料: :1 ^LsLr5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dMPc:tJT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Q_1: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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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时限内上报材料,确保检查工作按时完成。对于自愿申请注销注册或已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检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j~"Q3P;V
五、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8Pfb~&X^Ws
(一)我会所属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材料,并于2009年2月9日至13日以A4纸打印上报。其中,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上报材料应同时加盖总所、分所的印章。 `-.%^eIp
具体办事流程:1、到财务部办理交纳会费情况证明;2、到继续教育部办理年度培训情况证明;3、将相关材料报注册部审核。 ?U%QG5/>
(二)我会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主要核对:1、聘用合同;2、人事档案的托管;3、薪金的发放;4、社保基金的缴纳;5、执业情况。 ^/)^7\@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我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撤销、注销注册等处理。 ]Gzm^6v
(四)我会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i6R~`0>Q
六、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 F7A=GF'
七、截至2009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截至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4hO!\5-w:
八、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我会要求其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我会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7X`l&7IXP
九、其他 e%@'5k\SK
(一)为了保证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09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将停止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9"NF/)_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检查材料上报前,通过我会网站首页“注册管理----注师年检----注册会计师名单”核对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如有变更事项,请打印后在旁边注明变更后的名称、地址和电话。涉及事务所信息变更的,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d+<G1w&